6.局部排氣裝置設計

為確保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有效性,根據勞動部於110年9月16日修正發布之「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8條、第38-1條條文規定,自122年7月1日起新設的局部排氣裝置,雇主應指派或是委託經由勞動部職業案全衛生署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且製作局部排氣裝置的設計報告書,且於設置完成後實施測試及製作局部排氣裝置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

設計專業人員資格條件

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由勞動部職業案全衛生署訓練合格。訓練合格後應接受在職訓練時數每三年不得低於12小時。

  1. 為下列職業技師之一:水利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職業衛生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冷凍空調技師、環境工程技師、航空工程技師或造船工程技師。
  2.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僱用之前款所定技師之一。
  3. 事業單位僱用領有第一款所定技師之證書,並具工業通風、冷凍空調、環境工程、風管工程、職業衛生或工業生產等相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且有證明文件。
  4.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科系畢業,並具五年以上工業通風、冷凍空調、環境工程、 風管工程之設計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

局部排氣裝置設置主要目為下列,避免勞工暴露於有害的環境空氣中,降低勞工罹患職業病之風險。

控制工作場所

(1)污染物濃度。

(2)臭味與異味。

(3)熱與溫度。

提供工作場所

(1)新鮮空氣等方法。

局部排氣裝置,需經恰當的設計、製作、安裝、試運轉、原始性能測試;「原始性能測試」結果必須與「局部排氣裝置的設計報告」相比較,在原始性能測試結果與設計目標相比較,確認通風有效性後,才可正式使用。使用之後,必需定期檢測,「定期檢測結果」需與「原始性能測試」結果相比較,若有不符,必須進行維修保養,以維持通風系統的有效性。

原始性能測試所使用之量測儀器都需要經過TAF認可實驗室進行校正,並出具TAF標誌報告

局部排氣裝置從設計到使用之流程為設計–>製作–>安裝–>試運->原始性能測試–>原始性能測試 vs 局部排氣裝置的設計報告比較–>確認通風有效–>正式使用

欲使局部排氣裝置有效運轉相關人員任務如下列:

雇主:

  1. 請專業人員設計(或供應)、檢查、維修保養。
  2. 要求設計(或供應)人員提供:(1)局部通風設計報告;(2)局部通風系統原始性能測試報告;(3)局部通風系統操作、檢查、維修保養手冊。
  3. 要求檢測人員繳交:(1)局部通風系統定期(重點)檢查紀錄表。
  4. 要求維修保養人員繳交:(1)局部通風系統維修保養檢查紀錄表

設計/供應專業人員:

  1. 設計局部通風系統。
  2. 撰寫/制定:(1)局部通風設計報告;(2)局部通風系統原始性能測試報告;(3)局部通風系統操作、檢查、維修保養手冊;(4)局部通風系統定期(重點)檢查紀錄表;(5)局部通風系通維修保養檢查紀錄表。

檢測人員:

  1. 目視檢查局部通風系統各元件損壞情形。
  2. 量測、評估局部通風元件之效能,須能有效控制汙染物洩漏濃度。
  3. 填寫局部通風系統定期(重點)檢查紀錄表。

維修保養人員:

  1. 對局部通風系統個元件之效能進行維修保養。
  2. 填寫局部通風系通維修保養紀錄表。

參考工業通風—局部排氣裝置設置 參考手冊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華民國 112年6月。本參考手冊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黃榮芳教授主筆撰寫)

局部排氣設計報告書

設計報告書內容包含下列事項
一、場所基本資料
(一)事業單位基本資料
(二)工作場所平面配置圖
(三)製程流程圖
(四)局部排氣裝置設置系統略圖(應標示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範圍、作業位置、氣罩與排氣機之位置及其與發生源等之關係,比例尺以能辨識其標示內容為度)
(五)特定化學物質之種類及其危害資訊
(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方式
(七)作業勞工人數及暴露途徑
二、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說明
(一)環境干擾氣流及降低方式
(二)補氣系統設計及措施
(三)氣罩設計資料及其規格
(四)導管系統設計資料及其規格
(五)空氣清淨裝置設計及其規格
(六)排氣機設計及其規格
(七)局部排氣裝置壓力損失計算
(八)其他設計資料(含清潔口及測定孔或其他監測裝置)
三、設計人員資格證號及簽名